1、1982 年修订的新《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2、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对于职业培训规定如下:
a)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b)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3、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职业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4、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章对职业培训规定如下: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四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